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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勞動合同
民辦教師勞動合同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辦法接受考核。
5.考核結果作為工資,職位津貼發(fā)放和繼續(xù)聘任的依據(jù)。若乙方經考核不合格,則甲方有權視情況減發(fā)或停發(fā)工資,職位津貼,甚至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解聘
1.乙方在受聘期間有以下之一情形者,甲方可以解聘:
(1)乙方在考核期內未能完成《教師職務聘任合同》規(guī)定之工作任務;
(2)乙方受聘期間發(fā)生重大教學責任事故和工作責任事故,對學校和他人造成了嚴重損失;
(3)乙方經學校學術委員會確認,有嚴重違背學術道德,違反學術規(guī)范的情節(jié);
(4)乙方未經學校同意擅自離;虺鰢藛T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歸,超過三個月,或在一個月內經兩次書面催促明確拒絕歸校;
2.乙方在受聘期間有以下之一情形者,甲方有權直接解聘
乙方經司法程序認定嚴重違反法律并被判處刑罰;
乙方未經學校同意擅自離;虺鰢藛T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歸,超過六個月,或者經兩次書面催促而明確拒絕歸校;
第八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付給對方相應的賠償金。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可就職務聘任,業(yè)績考核和紀律處分等方面的問題,向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投訴;申訴和投訴必需以書面形式提出,且必須充分說明理由。
乙方對學校教師編制核定與職務聘任委員會的裁定不服者,可以書面形式向學校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甲乙雙方的有關文件只要寄往本合同的通訊地址,一經寄出3日內即視為送達,如有地址改變,改變方需在一周內通知對方,否則仍以本合同地址視為送達地址。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校人事處備案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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