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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評估溢價部分個人所得稅政策解析
(2013-04-11 18:06:58)
標簽: 合理節(jié)稅
合法避稅
稅務籌劃
稅務
財經
分類: 稅務政策
自然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評估溢價部分個人所得稅政策解析
2011年2月國稅總局下發(fā)國稅函[2011]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明確了自然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增資需就增值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文件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11]89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fā)[2010]7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南京浦東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蘇寧環(huán)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fā)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信息公開選項:不予公開
校對:所得稅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
2011年2月17日
個人增資過程中的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應該說是個老問題,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演變過程如下:
1、2005年4月13日開始,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國稅函[2005]3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明確了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繳稅;
2、2008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國稅發(fā)[2008]1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投資企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我們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查詢不到該文件,據了解該文件公布后即被不公開地內部收回,目前大部分基層地方稅務機關都是默認該文件未下發(fā)。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現行有效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并不包含115號文,所以,可以視同該文件已經不存在。
3、2011年1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明確廢止國稅函[2005]319號文,即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已經無依據;
4、2011年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國稅函[2011]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明確個人以股權資產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即增資需就增值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稅收從新不從舊的原則, 2008年后應自動執(zhí)行國稅發(fā)[2008]115號文,但是,根據中國特色,這個文件被內部收回了。的確,在我們碰到的地方稅務局,就此問題的咨詢結果為暫不征稅,即沒有執(zhí)行115號文。究其原因,可能在于115號文的可行性很差,譬如,其要求“稅款由被投資企業(yè)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由于是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并未涉及現金,如何進行代扣代繳。
2009年3月1日,《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表明股權出資已經成為國內常見的出資方式之一,而現行階段,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稅收的大方向仍是繳稅,但是,具體操作上,存在暫時不征還是取得股權時征收卻無明確的文件規(guī)范約束,89號文的出臺實際上就是出于這種背景,如果115號文已經明確實施,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就不必咨詢國家稅務總局了。而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現行有效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中不包含115號文。http://m.szmdbiao.com/news/559EF8251FE5DB7A.html目前,國稅總局僅僅針對股權出資做了明確規(guī)定,其他非貨幣資產增值如何征收、何時征收也未確定。
2011年1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公布后319號文已失效,目前基層主管稅務機關更傾向于在股權取得環(huán)節(jié)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增資溢價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5]319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地產等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發(fā)[2005]3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yè),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yè)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
2005年04月13日
附件2: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8]11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qū))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現將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自然人,下同)股東從被投資企業(yè)取得的、以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yè)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yè)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
二、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yè)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三、對本通知發(fā)布之前已經發(fā)生的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暫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投資企業(yè)應將個人股東所投資的非貨幣資產的原始價值和增值情況、個人股東基礎信息等資料登記臺賬,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應據此建立電子臺賬,加強后續(xù)管理,督促企業(yè)在股權轉讓、清算和投資收回時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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