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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8)
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guī)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xù)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 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茖W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yè)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jīng)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guī)定適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jīng)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校專門適用的規(guī)定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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