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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實習期間受傷害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雇用實習學生,雙方屬于什么法律關系?工作過程中出現(xiàn)意外,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其一,在校生實習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雇用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原勞動部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稱《意見》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校生基于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因此,不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但是,在校生從事用人單位授權事宜內活動,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應當屬于雇用關系。關于在校生的范圍,該《意見》中并沒有明確。只要是有學籍的學生,且滿16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就屬于在校生。在校生實習期間,用人單位無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應當與其簽署實習協(xié)議,通過實習協(xié)議約定實習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其二,在校生實習期間出現(xiàn)意外應當區(qū)分情形確定責任主體。
在校生實習期間發(fā)生意外,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實習過程 (或雇用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另一種是實習往返的路上發(fā)生意外,對于第一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用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權利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如果大學生在實習中受傷,因自身原因導致或因第三人導致或因實習環(huán)境與設施導致,均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若是因第三人導致在校生實習中受傷,用人單位在賠付后,可以取得第三人的代為追償權,向第三人追償。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有前提限制,即一定是在實習過程中或雇用活動中,并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因此,對于第二種情形,實習生在實習往返的路上出現(xiàn)意外,應該由實習生根據(jù)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要求肇事方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對此不應當承擔責任,仍然屬于雇主授權的范圍,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在實習期間,在校生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民事雇用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無論是通過勞務派遣機構還是人才介紹機構,均無法免除用人單位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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