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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物體的自愿登記制度研究
1962年聯(lián)大第1721號決議確定了空間物體的自愿登記制度,1976年<登記公約>確立了空間物體的強制登記制度.自1977年以來,兩種登記制度并存,共同構成了目前的空間物體登記制度.兩種登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后者是為了履行<登記公約>項下的義務,而前者則為<登記公約>的非締約國提供了另外一種登記途徑.受多種因素影響,前者的適用范圍非常有限,不排除未來被強制登記制度完全取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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