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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應如何確定?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nèi),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鶞嗜辗謩e按下列情況確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xié)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二)按前項規(guī)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ㄈ┮呀(jīng)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四)已經(jīng)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確定基準日。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應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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