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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案情:原告(反訴被告)郭麗
被告(反訴原告)李偉
被告(反訴)張強
河口辦事處居民張強曾于1998年8月2日,將自己位于河濱路的6間房屋租給李偉使用,每月租金600元,租期5年。1999年3月,張強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幣6萬元,在妻子住院期間,張強曾向其好友郭麗借款3萬元。1999年10月,張強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無力支付醫(yī)藥費,遂決定將租給李偉使用的6間房屋賣給郭麗,雙方在協(xié)商中張強提出因其經(jīng)常得到郭麗的幫助,特別是在妻子住院時湊齊3萬元借給他,未要求利息,因此決定將房屋以較為優(yōu)惠的價格賣給郭麗,后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以6萬元的價格轉讓此6間房屋。同年11月18日,雙方到房產(chǎn)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同年12月中旬,郭麗找到李偉,要求李偉騰出所租房屋,李偉不同意 ,并提出自已愿意以6萬元價格購買該房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郭麗遂于2000年3月20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偉騰出房屋。李偉提出反訴認為張強和郭麗侵害其優(yōu)先購買權,因此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審判:
河口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河口辦事處居民張強曾與1998年8月2日與李偉簽訂了為期五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月租金為600元。1999年3月,張強妻子生病住院期間曾向好友郭麗借款3萬元,郭麗未要借款利息。1999年11月18日,張強在妻子 又生病住院的情況,將租給李偉使用的房屋6間以優(yōu)惠價格6萬元轉讓給了郭麗,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但張強未通知承租人李偉。庭審過程中李偉不同意以市場價格購買房屋,河口區(qū)法院認為,張強轉讓房屋已侵害了李偉的優(yōu)先購買權,李偉有權主張該轉讓行為無效。但李偉不同意以市場價格購買房屋,則其不具備優(yōu)先購買權行使條件,從而也不能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故應駁回李偉的反訴請求,應繼續(xù)維持張強與郭麗的買賣合同效力。因為“買賣不破租賃”,因此租賃合同期內(nèi),在李偉交納租賃費前提下,郭麗無權讓李偉騰房,應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所以郭麗要求李偉騰出房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張強已將房屋轉讓給郭麗,郭麗作為該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權要求李偉騰出其租用 房屋。第二種意見認為,張強在將房屋轉讓給郭麗時,應當首先征求李偉的意見,看李偉是否愿意購買。由于張強未通知李偉,其轉讓房屋的行為確已侵害了李偉的優(yōu)先購買權。因此張強與郭麗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是無效的。第三種意見認為,張強雖將這房屋轉讓給了郭麗,但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規(guī)則,房屋所有權移轉不應當影響租賃關系。郭麗作為新的所有人,無權要求李偉搬房。
作者認為,討論本案需要討論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所謂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轉讓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yōu)先于其他人而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根據(jù)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边@就明確了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此種權利是依法產(chǎn)生的,而不是根據(j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chǎn)生的。優(yōu)先購買權只能屬于特定人享有,具有一定的專屬性。當然,承租人并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只有在特定法律事實出現(xiàn),即出租人轉讓其承租房屋時,他才能實際行使其優(yōu)先購買權。
從本案看,張強將其已租給李偉使用的6間房屋,轉讓給郭麗時,并沒有提前通知承租人,那么張強和郭麗之間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其買賣行為是否有效,郭麗是否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值得探討。為便于分析,先就以下幾個問題進行討論:
一、郭麗是否侵害了李偉的優(yōu)先購買權。根據(j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guī)定,張強在將房屋轉讓給郭麗時,應提前3個月通知李偉,由李偉考慮是否購買該房屋,這3個月是李偉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時間,如果超過3個月,李偉未提出購買,則其優(yōu)先購買權終止,李偉以后也不得再提出購買。因此只要張強在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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