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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與法治
人性化是2003年法治的焦點和亮點,但不同的聲音也能時常聽到,有些受害人及其親屬認為,對罪犯講人性,就是對受害人的不公平,因為罪犯毫無人性地踐踏受害人的權利;有些學者認為,人性應該是法治應有的品質,何必還需人性化?還有人耽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為法律的威力來自無情無私,而人性必須承認有情有私。顯然,為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性的關系。首先,必須研究法治與人的關系。法治的調整對象是人的行為,規(guī)定的是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發(fā)展,實現(xiàn)的動力是人的實踐。法治的起點、終點、目標和手段都離不開人,拋開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終主體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學是人的科學,法治是人的實踐,法學必須研究人,法治必須服務人,法治的終極價值目標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fā)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須以人為本。
其次,必須研究法治屬性與人性的關系。人的根本屬性是人性,人性引導著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著。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眾說紛紜。從理性具體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嚴、名譽、親情、合群、自由、發(fā)展等需求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財產、地位、職業(yè)、宗教、文化、地理、種族等為根據(jù)。人的屬性決定了法治的屬性,前者是內容、目的、靈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軀體。人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為了扶持人性而執(zhí)法,為了修復人性而司法,為了發(fā)展人性而守法。弘揚人性的法是良法,壓制人性的法是惡法。法治必須以人性為基礎。
最后,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權的關系。生存需要產生生存權,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權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義務。尊嚴和名譽需要產生人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權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義務。人有捍衛(wèi)名譽的權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譽的義務。親情需要產生親權,人有保護親緣的義務,有享受親情的權利。合群需要產生參與權,人都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也有接受他人的義務。自由需要產生自由權,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發(fā)展需要產生發(fā)展權,自己要發(fā)展,他人也要發(fā)展;窮人要發(fā)展,富人也要發(fā)展;救诵阅Y成人的基本權利,就是人權。人權不可剝奪,只能作適當限制。
法治必須以人權為核心,尊重和保護人權是法治的底線。民主制度的確立,為人性法治的發(fā)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但是,資本、市場等物質力量的異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現(xiàn)蘇格拉底式的悲劇。因此,人性的種籽還得我們去播撒,人權的幼苗還得我們去哺育。
第一,培養(yǎng)人性化法律意識。醫(yī)院拒救、有償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識的淡漠。尊重生命、關愛生命、珍惜生命應該成為人類活動的最高準則。
第二,構建人性化法律體系。憲法、行政許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訂,是我國法律體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還有一部分的法律條文有待人性化修訂。
第三,構建以人性為指導、以人權為底線的執(zhí)法方式。執(zhí)法者必須懷著人性的理念,對執(zhí)法過程中的細節(jié)、新問題和執(zhí)法失誤有一種人性的判斷力,不至于出現(xiàn)執(zhí)法的異化。
第四,司法要以人性的救濟為最終目的,對被害人而言,其人性權利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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