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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不讓參加高考可否合理?
前不久,海拉爾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的案例。因造成重傷,多名犯罪嫌疑人由聚眾斗毆罪轉化為故意傷害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兩年,其中張某和王某為高三學生。在高考前兩個月時,他們被學校通知不可以參加今年的高考。
學生家長來海拉爾區(qū)法院咨詢學校不允許孩子參加高考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立案庭的法官告知學生家長,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二:一是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條例》規(guī)定:有刑事犯罪行為的,要經過兩年考查,方可決定是否能參加高考。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yè)不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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